一、機械性能
1、機械性能試驗的試樣應取自產品鍛件或取自制作制品的坯料獨自鑄造的試塊。在這兩種情況下,應在完結悉數的熱處理后,再切取機械性能試驗的試樣。假設需求焊補,則在完結焊后熱處理后再切取試樣,但對鐵素體商標在低于實踐回火溫度至少500 F[30℃]下進行焊后熱處理時除外。當選用試塊時,試塊應進行與制品大致相同的加工。試塊應同制品一同進行熱處理,并應具有近似于所代表鍛件的大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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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火加回火或淬火加回火處理的鍛件,其試樣中心軸線應位于所代表鍛件大熱處理厚度T的1/4平面或更深部位。別的,經淬火加回火處理的鍛件,試樣的長度中點至任何另一個熱處理外表的距離應至少為T.當截面的厚度不容許這樣取位時,經買方與供應商兩邊商定試樣的取位應盡可能地挨近規矩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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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熱處理
1、熱加工后,鍛件在熱處理前應按表1的要求冷卻至低于1000" F[538℃].
2 低合金鋼、鐵素體和馬氏體不銹鋼-低合金鋼、鐵素體和馬氏體不銹鋼應按
節和表的要求進行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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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液體淬火-經買方同意后,容許在液體淬火后接著回火,每種商標應選用回火溫度。
b符號-經液淬加回火的零件應符號字母“QT".
c別的, 1級、2級商標F1, F2和F12資料,在進行終究冷或熱成型后可進行低溫度為1200F[650℃]的熱處理。
3、奧氏體和鐵素體-奧氏體不銹鋼--奧氏體和鐵素體-奧氏體不銹鋼應按節和表的要求進行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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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別的,當鍛件的溫度不低于表1規矩的低固溶溫度時,緊接著進行熱加工之后,奧氏體商標鋼鍛件(除了商標F 304H, F 309H、 F 310, F 310H, F 316H, F 321、 F 321H, F 347、 F 347H、F 348,F 348H,F 45和F 56以外)可按表1的要求進行逐一地快速淬火。
b假設要選用特別的熱處理辦法,見彌補要求S8.
4、熱處理可在機械加工前進行。
5、鍛制或軋制棒材-5.4節容許的用于加工圓柱形零部件的鍛制或軋制奧氏體不銹鋼棒材,以及由這些棒材加工的零部件,在加工后不需進行熱處理,應按A 479/A 479M或本標準規矩的熱處理要求進行供貨,并容許熱處理后再作輕度冷拔和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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